香港司法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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呢篇文係香港政治系列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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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國政 • Portal:政治 |
香港嘅司法機構(英文:Judiciary of Hong Kong)由各級法院、特別法庭同審裁處組成,係香港特別行政區嘅司法部門,獨立於香港嘅行政同立法機構。
司法制度
[編輯]法院、法庭同審裁處
[編輯]- 終審法院:最高級嘅上訴法院
- 高等法院:由上訴法庭同原訟法庭組成
- 上訴法庭
- 原訟法庭:香港最高級嘅原訟法院
- 區域法院
- 裁判法院:最初級嘅刑事法院
- 競爭事務審裁處
- 土地審裁處
- 勞資審裁處
- 小額錢債審裁處
- 淫褻物品審裁處
- 死因裁判法庭
法官任命
[編輯]根據香港基本法,終審法院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須要由行政長官提名,立法會通過先可以任命;其他法官就無呢個限制。
特別指定國家安全法法官
[編輯]内文:國安法指定法官
喺香港,涉及國家安全嘅案件需要由指定嘅法官審理。[1]依啲法官由行政長官喺各級法院嘅現任裁判官同法官入面指定出來。行政長官喺作出指定前,可以諮詢首席大法官同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指定法官嘅任期為一年。
司法管轄權
[編輯]香港雖然分十八區,不過就得一個司法管轄區。喺香港一區發生嘅訴訟,唔一定會喺個區嘅法院聆訴(事實上唔係每區都有法院),而係集中後分派處理。而法院無權管中國嘅外交、國防等國家行為。
歷任首長
[編輯]- 最高法院首席按察司
- 休姆(John Walter Hulme,1844年-1860年)(首任)
- 費利普(George Phillippo,1882年–1888年)
- 皮葛(1905年-1912年)
- 李比
- 羅弼時 (1978年-1988年)
- 楊鐵樑 (1988年-1996年)
- 鮑偉華 (1996年-1997年)(暫委)
-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司法機構政務處
[編輯]司法機構政務處,會協助各級法院裏面行政管理,等於政府首長級嘅司法機構政務長負責。政務處由發展部、運作部、支援部同埋優質服務部組成。
- 成立終審法院,取代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成為香港嘅終審機構
- 最高法院改稱高等法院,英文名稱由Supreme Court改為High Court
- 上訴法院改稱上訴法庭
- 原訟法院改稱原訟法庭
- 地方法院改稱區域法院
- 首席按察司改稱首席法官
- 按察司改稱法官
- 首長由最高法院首席按察司改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出面網頁
[編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4條第3款。「在裁判法院、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檢控程序應當分別由各該法院的指定法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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